洛阳周公庙博物馆章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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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理事会 

第三章监事会 

第四章管理层  

第五章职工  

第六章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七章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洛阳周公庙博物馆(以下简称本单位)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洛阳周公庙博物馆。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为洛阳市老城区定鼎大道205号。

第四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237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洛阳市文物局。

第七条本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是:洛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宗旨是:收集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

(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十条本单位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开展工作,向洛阳市文物局负责,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由洛阳市文物局负责组建。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本单位理事会由若干理事组成,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报洛阳市文物局批准,在洛阳周公庙博物馆办公室挂理事会办公室牌子,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本单位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目标、用人计划、绩效指标、服务标准、年度工作报告、薪酬分配方案等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和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报洛阳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 审定本单位内部安全、考勤、财务、休假、人事创建等主要管理制度;

(六) 提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七) 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 对本单位管理层履行职责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本单位章程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审议本单位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本单位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九) 检查本单位的财务、资产和业务活动情况。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五条本单位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本单位理事应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年龄不超过70岁,掌握应具备的相关知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

(二) 监督检查本单位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业务运行和财务资产管理情况;

(三) 对本单位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 对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或者议案;

(五) 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本章程或者本单位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议案;

(六)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向本单位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

第十八条本单位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本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单位理事会决议,承担本单位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三)秉持诚信和勤勉精神,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公道正派,谨慎决策;

(四)按时参加本单位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五)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六)不凭借本单位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第十九条本单位理事不因本单位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因履行本单位理事职责、召开理事会会议或理事协商单位有关事宜所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条本单位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本单位理事的,经本单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本单位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本单位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本单位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本单位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本单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本单位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本单位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洛阳市文物局同意。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理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洛阳市文物局同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本单位理事会会议的;

(二) 因本人身体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本单位理事职责的;

(三) 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本单位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终止其理事资格的。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理事长除行使理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认本单位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召集和主持本单位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本单位理事会签署本单位理事会会议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检查本单位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本单位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本单位理事长指派副理事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也可以根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本单位理事会会议须有本单位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本单位理事会会议一般由本单位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 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 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本单位全体理事;

(三) 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 表决并形成本单位理事会决议;

(五) 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本单位理事会决议的博物馆正常开放和接待、各种管理制度的落实等一般日常事务管理,出席会议的本单位理事过半数通过。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目标、用人计划、绩效指标、服务标准、年度工作报告、薪酬分配方案、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本单位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或弃权的理事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出席会议的本单位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名。本单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并按规定向有关方面报告。

第三十条本单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本单位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第三章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人员组成根据《章程》规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在本馆职工中产生,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的任期及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五年,监事由本馆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主席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第四章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管理层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本单位理事会的执行机构。本单位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本单位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五)定期向本单位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由洛阳市文物局党组任免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根据本章程规定或本单位理事会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 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 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单位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本单位理事会报告工作,对本单位理事会负责;

(三)接受本单位理事会的监督;

(四)为本单位理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信息和资料;

(五)代管本单位理事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本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四十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副职协助行政负责人工作,对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馆长拟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洛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五章职工

第四十二条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三条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四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四十六条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四十七条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五十条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五十一条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二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

第五十三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四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五十五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六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和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洛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三)本单位理事会和管理层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职责;

(四)本单位理事会会议决议;

(五)本单位主要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效益;

(六)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内容、年度报告结果和重要事项信息;

(七)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条本单位解散,应由本单位理事会表决通过,本单位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洛阳市文物局审查同意后,报洛阳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第六十一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洛阳市文物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本单位理事会通过,报洛阳市文物局审查同意,向洛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

第六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洛阳市文物局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单位章程:

(一) 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 本单位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 本单位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本单位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本单位章程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本单位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洛阳市文物局审查同意后,报洛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洛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津、法规、规章及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洛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洛阳周公庙博物馆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2018年5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2021年8月5日理事会重新修订。